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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007541號令訂定發布
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評定標準



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坐起者,因無法坐起工作能力顯已低下者。



肢體障礙



一般肢體障礙



極重度



因需同時具有上肢、下肢、脊柱或其他神經系統中二項以上重度以上障礙,方屬極重度,工作能力顯已低下者。



其他神經系統



重度



若無人幫助,將完全依靠輪椅或終日臥床,工作能力顯已低下者。



智能障礙



極重度



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者。



重度



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者。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心臟



極重度、重度




  1.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之殘障認定標準,已考量(1)其機能遺存極度或顯著障礙。(2)有無工作能力。(3)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4)需他人扶助之情形等四要項,心臟、肝臟及呼吸器官之極重度與重度等級均達生活自理能力喪失,無法自理,需家人周密照顧者。

  2. 造血功能障礙,重新鑑定期間:二年,重度等級評定標準為無法負荷日常工作者。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肝臟



極重度、重度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呼吸器官



極重度、重度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造血機能



重度



植物人



極重度



完全臥床,無法照顧自己飲食起居,無法與他人溝通者。



失智症



極重度、重度



記憶力極度或重度喪失,自我照顧能力喪失,需要完全依賴他人養護者。



自閉症



極重度、重度



無法發展出工作能力,需仰賴他人照顧者。



染色體異常




先天代謝異常




其他先天缺陷



 


極重度


 



因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而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之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重度



因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而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至未滿六歲之間之重度智能不足者。



慢性精神病患者



極重度



職業功能、社交功能、日常生活功能退化,需完全仰賴他人養護或需密切監護者。



重度



職業功能、社交功能退化,需施以長期精神復健治療,以維持其日常生活最基本自我照顧能力,並需他人監護者。



罕見疾病



極重度



為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而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罕見疾病,而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之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重度



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而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罕見疾病,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至未滿六歲之間之重度智能不足者。



多重障礙



極重度、重度



其中一種障礙類別符合上開表列者。




 


 


 


 


 


 


 


 


 


 


 


 


 


 


 


 


 


 


 


 


 


 


 


 


 


 


 


 


 


 


 


 


 


 


 


 


 


 


 


 


引用: http://www.bli.gov.tw/sub.aspx?a=IjXEL81kKjE%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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