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校園性侵害事件,教育人員隱匿事件層出不窮,而在特教學校中,性侵案情況更為複雜。立法委員陳節如指出,除了教育特教學生保護自己的能力之外,主管機關也應該對特教學校貫徹督考工作。
人本基金會曾接獲一個聽障女學生遭學弟性侵害案件,事件發生後,不但老師忽視女學生的求救日記,校長也隱匿相關證據。
陳節如指出,根據教育部統計,民國95年至98年校園性侵害事件中,發生在特教學校的性侵事件有95%為學生對學生的性侵害。
加強自我防衛教育
由於特教學校學生性質與一般學生不同,陳節如認為,必須加強對特教學生的教育,才能減輕學生的受暴率。例如,建立障礙者自我決策的能力,了解自身安全防衛知識,同時教導障礙者學會辨識危險以及暴力,並教導防禦以及求助的能力等等。
不過,在人本基金會接獲的聽障女學生遭學弟性侵害事件中,老師在性教育上有相當偏見,以禁止取代教育,教導女學生不能對男生笑,並告訴女學生對男生笑就代表對男生有意思。不但完全沒有預防性侵害的功能,學生也無法學習正確的因應技巧。
陳節如指出,在特教學校推廣人身安全課程時,就有部分學生因此意識到自己曾遭遇過疑似性侵的事件,讓老師可以重新評估學生的生活環境,避免危險再度發生。
條文抽象 無約束力
雖然目前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通過,隱匿性侵案的教育人員最重可被免職,但陳節如也指出,目前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在反歧視以及調查性侵事件的條文相當抽象,許多爭議的認定也相當困難。另外,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於家長、家長團體、教育團體如果規避性平委員會的調查,也沒有任何約束能力。
在聽障女學生被學弟性侵案中,學校一開始沒有通報,通報之後又扣留重要事證,不願意進行校內調查程序。
在最後召開的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中,校長又擔任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並藉此干擾調查程序。
陳節如指出,性別平等教育法應該規定,性別平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遵循迴避原則,並對性別平等委員會的籌組以急召開過程明訂罰則,如此才能對校方人員懲處有明確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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