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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更新日期:2009/05/07 17:1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507 17:10:19)內政部修正「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廢止低收入戶於醫療、療養機構就醫3個月以上,應停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規定。



內政部為因應社會環境的變遷,及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檢討修正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刪除該辦法原第8條第1項第6款有關低收入戶於醫療、療養機構就醫3個月以上,應停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規定。



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於醫療、療養機構就醫期間,因享有醫療費及膳食費補助,故原規定住院3個月以上之低收入戶予以停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刪除原規定後,身心障礙者住院3個月以上仍可持續獲得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保障其基本經濟生活。



內政部表示: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之修正,將對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照顧,提供更佳的保障,該條文修正後將溯自9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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