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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 (2009-05-26 13:13)


  作案地點包括宿舍、廚房、浴室


  認定強奸3人未遂3人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1988年10月間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趙玉環在文成縣大嶨鎮棲雲路59號育才聾啞學校三樓女生宿舍里,奸淫了未滿14周歲的林某某;1989年4、5月間,被告人趙玉環分別在學校學生宿舍樓的一樓廚房、三樓其自己的臥室、學校附近的七甲寺等處,4次強奸吳某某未成。此後,趙玉環又分別在1991年、1992年、1996年,在學校的女生宿舍、浴室、附近的山上以及自己的臥室等處,先後奸淫了未滿14周歲的柯某某和夏某某,並多次試圖強奸謝某某、鄭某某未遂。


  對於趙玉環辯護律師的說法,法院認為此案中被害人吳某某、謝某某、鄭某某的陳述可能存在誇大、虛假的成分,且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証。但在趙玉環的供述中反映出其主觀上具有強奸吳某等人的故意,只是強奸未成,故在這一情節中應認定為強奸未遂。雖然趙玉環辯稱自己遭聯合報復,但被害人所檢舉的事實基本屬實,不影響其犯罪事實的成立。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玉環利用師生關係,以威迫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幼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考慮到趙玉環系聾啞人,趙玉環強暴學生的事件發生在1997年新刑法出台前,而此前使用的1979年頒布的刑法對強奸婦女和奸淫幼女是分別定罪的,處罰要比新法重。最終,法院一方面適用了處罰較輕的新法,一方面因趙玉環是聾啞人而依法給予從輕處罰,故做出以上判決。


  辯護律師


  被害人編造強奸虛假情節


  應當宣告無罪


  判決後,趙玉環不服,隨即提起了訴訟。


  趙玉環的辯護律師說,被害人的陳述前後不一,被告人的供述前後也不一,雙方均為一比一的孤証,缺乏其他客觀性的物証。指控1988年至1990年的作案時間模糊,多次強奸犯罪行為模糊,因此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柯某某、吳某某所述的被強奸的情節是編造的虛假情節,多次強奸更不可能發生。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建議宣告趙玉環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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