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明確分類分級助享權利
殘疾程度分四級評定
【本報消息】當局將把各類殘疾人士分六個類別,根據殘疾程度分四級評定殘疾。當局強調,殘疾評定是為分析殘疾人士的功能障礙,發現殘疾人士的康復需求,為制訂康復及社會服務規劃和匹配相關資源提供依據,以提升殘疾人士的生活品質和社會參與水準。
三歲以下嬰幼不評定
世界衛生組織二○○一年頒佈的《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ICF,提出一種殘疾交互作用模式,將殘疾定義為是個體與環境交互作用的結果,殘疾可表現為身體功能和結構損傷、活動受限及參與局限。當局委託內地專家組釐定“殘疾人士分類分級評估標準”方案,就是按照ICF採用限定值描述的方法,將殘疾分視障、聽障、智障、肢障、語障及精神殘疾(包括自閉症、注意力缺陷障礙)六個類別,將身體功能障礙、結構損傷、活動受限和參與局限及環境障礙的程度,由沒有障礙/損傷到完全障礙/損傷共分五級;將三歲以上除語言殘疾外的殘疾分為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四級。同時有兩種或以上殘疾的則為多重殘疾,其殘疾評定要根據其涉及的殘疾類別分別進行評定。
鑒於兒童處於發育時間,功能及殘疾狀態發生變化的可能性較大,故方案的殘疾評定標準,不會對三歲以下的嬰幼兒進行語言、智障及精神殘疾的評定,其他類別的殘疾狀況亦只做定性的分類描述,不作定量分級。
秉持公正公平性原則
有關殘疾評定由認可機構的合格人員實施,評定結果採用標準化的報告表上報,結果的解釋由專業機構負責。內地專家組總協調邱卓英強調,殘疾評定不是對殘疾人士分類分級,而是對他們的殘疾分類分級。故已制訂的殘疾標準方案,除強調殘疾標準的制定要以國際相關檔為指導、要參照ICF標準、要具備可操作性及實用性、要與其他相關標準有參照性外,亦強調要秉持公正性和公平性原則;使用中性術語;明確對殘疾人士的殘疾分類分級是要幫助他們實現權利,以及要尊重他們的隱私、內在價值和自主權等倫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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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津援方案須具透明度 根據官方○六年中期人口普查,本澳共有八千二百九十多名殘疾人士,○七年政府及其資助的民間復康服務機構則共有二千七百多名服務使用者。這些服務使用者包括了智障、聽障、視障、肢體傷殘、語言障礙、精神病及自閉症等殘疾類別人士。直至現時,除工傷意外致殘且已供滿卅六期社保者可獲社保發放殘疾金外,其他類別的殘疾人士,與家人同住者每月可獲社工局發放三百元特津,不與家人同住者則可獲發每日四百元特津。除此之外,政府未有任何直接津貼支援各類殘疾人士及其家庭。 殘疾家庭面對困難多 本澳針對各類殘疾人士的復康服務,主要有針對○至六歲的學前學能訓練、十八歲以下的特殊教育,以及民間復康服務機構開展針對十八歲以上殘疾人士的日間展能中心、暫托服務、院舍服務(只針對沒父母親人照顧的殘疾人士)、職業培訓等。完成特殊教育的殘疾人士,現多數會透過中央轉介機制,被配對到各相應復康服務團體,繼續接受相關的復康服務,這些服務絕大多數在共同承擔的原則下都有象徵式收費,家庭特別困難者,團體會視其實際困難豁免收費。當局亦會因應特別個案,提供購買相關輔具的資助。但是,除經濟壓力外,殘疾人士家庭還面對許多困難,不少家長在照顧殘疾子女的過程中,長期心力交瘁,喪失了正常生活,苦不堪言。 對於政府正制訂殘疾分類分級評估及發予殘津方案,殘疾人士家長表示歡迎。並期望有關分類分級評估工作落實後,當局能真正因應各類各級殘疾人士具體如經濟支援、服務配對、免費醫療等實際需要,提供相應的支援。如期望政府借鏡鄰埠經驗,除統發普通級的殘津外,亦能因應不同殘疾類別及殘疾級別的殘疾人士發放評定級特別津貼,提高對殘疾人士及其家庭的經濟、醫療、輔具及身心等支援。 勿迴避家長提問質疑 然而,直至目前為止,由於有關方案透明度不高,有關當局亦一再迴避家長的提問和疑慮,增加了家長對方案可操作性及是否切合澳門實情的猜疑。有家長甚至直言,有關評估方案的制訂,純粹是政府為回應加入《國際殘疾公約》的相關規定而做的門面工夫,並非真正為回應殘疾人士的具體社會服務及社會福利需要。家長尤其質疑不為三歲以下殘疾嬰幼兒進行分類分級評估的做法,指出像唐氏綜合症、腦癱及蒙古症這類顯性殘疾的嬰幼兒,最需要早期介入配對更適切的早期訓練、矯治服務以減低殘疾負面影響。當局不評估,不但令他們喪失獲得早期介入服務的機會,亦剝奪了他們及其家庭獲取殘疾津貼及相應支援的權利,對他們並不 |
引用:http://www.macaodaily.com/html/2008-10/05/content_2305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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