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芳瑤/台北報導】
  上月初,一名張姓聽障者向台北市消保官申訴,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身障者進入公立設施,其「必要之陪伴者」得同享免費,然台北市政府委外經營的玉成游泳池卻拒絕提供該項優惠。
  北市府社會局表示,確實有不少業者反應該條文用字模糊,增加公司營運成本,引發不少爭議,新法已對該條文進行修正公告後實施。承攬玉成游泳池的溢登公司上月曾與張姓聽障者一同出席消保官所舉行的調解會,溢登公司質疑,身障法第51條載明,「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手冊應予免費。其為私人者,應予半價優待。」然何謂「必要」,卻令廠商無所適從!調解時,溢登即要求消保官應明確解釋。
  台北市消保官盛鈺表示,身障陪同者是否「必要」非由業者定義,北市府法規會亦無權解釋法令,但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消保官謹要求業者遵照法律辦理。
  溢登表示,若消費者為重度肢障或視障人士,該公司當然願意提供陪同者優惠,但張姓民眾為聽障,至游泳池消費是否需要他人陪同則有待商榷。針對張姓民眾要求返還其陪同者前半年消費金額3000多元,業者深感不滿。溢登另指出,玉成游泳池雖為公辦民營,但業者依契約自負盈虧,並獨立設帳依規定須繳各項稅目,實為私人設施,依 51條規定得僅提供身障陪同者半價優待。但消保官認為,游泳池雖委外經營,但本質上仍是公家設施,業者所言並不妥當。
  針對修正前身障法51條的規定,北市府社會局社工員邱慶雄坦承,不少廠商確實出現執行困難,廠商的意見經各縣市社會局彙整至內政部後,於本次修法時納入考量範圍。他表示,新法改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於七月十一日已公告實施,原身保法第5 1條改為第59條。
  他指出,本條文修正重點其一,身心障礙陪伴需經醫療機構或鑑定作業小組進行「需求評估」認定;其二,舊法中文教設施「公立」、「私立」之分,亦明確劃分為「公營」及「民營」,公辦民營屬於後者。邱慶雄表示,新法上路,應可弭平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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