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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九日電)越南籍武姓婦人與蔡姓男子婚後育有一子,不過,武婦歧視多重障礙的丈夫,不願共同生活,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間拋夫棄子至今,蔡男向嘉義地方法院訴請離婚,院方以武婦屬惡意遺棄,判准離婚,兒子則由男方扶養。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男與武婦於八十九年一月結婚,育有一名兒子,蔡男為聽障、語障的重度殘障人士,詎料武婦婚後歧視丈夫,無心與他生活,自九十五年八月起離家出走,經家屬向警方報案,請求協尋,但未尋獲。
在九十六年四月間,武婦回家吵鬧辦理身分證,等拿到身分證後又離家,後來在九十六年八月間,又返家吵著要拿房子抵押去借錢,後來沒有成功,又再度離家出走至今,毫無音訊,年幼兒子均由阿嬤照顧。
蔡男向嘉義地方法院訴請離婚,被告武婦長時間未返家與丈夫共同生活,也未到場抗辯不能同居的理由,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的客觀事實,也有拒絕同居的主觀情事,屬於惡意遺棄丈夫、兒子不管,因此,蔡男訴請離婚,予以准許。970409
出處:壹蘋果網路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RnewsArticle&RArtID=14631&ShowDate=20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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