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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0日 星期三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先優採購。
69條所定的物品包括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園藝產品、輔助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所定的服務包括清潔服務、餐飲服務、洗車服務、洗衣服務、客服服務、代工服務、演藝服務、交通服務。
前2項所訂物品的產生及服務之提供,應由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之身心障礙者為之,身心障礙者並應參與生產或服務流程。
第97條規定,相關機構、機關或學校無正當理由,未優先進行69條的相關採購者,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記者詹士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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