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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5月20日 11:15:25  來源:中國法院網


 5月19日,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職務侵佔案件,以職務侵佔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07年6至7月間,張某利用其擔任海鹽縣慧爾普電器廠業務員的職務便利,在經手收取客戶單位駐貴陽分公司的貨款8萬元後,僅上交其公司財務15000元,余款65000元被其非法截留,並攜款潛逃至四川省成都市,用于個人經營活動。

    張某稱,自己上有一個八十歲老母和一個沒有成家的六十歲的聾啞大哥要他扶養,下有一個正要去福建讀大學的兒子,自己還和妻子離婚了。面對這重擔,他只有多掙錢才能維持。自己在海鹽慧爾普電器廠作業務員時,曾去四川成都調查勘查過,開太陽能零件店比較有前景。因為一個店需要的資金大概在20萬左右,自己手上又沒有那麼多,心想把那6.5萬臨時挪用,等賺錢了再還上也不會被發現。

    海鹽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在擔任電器廠業務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人民幣65000元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結合被告人張某的認罪態度等,遂作出以上判決。

    作者: 鬱菊紅 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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